今天(10月5日)報紙上刊出一則小小的新聞,
標題寫著大學生好精。
原來是有兩個大學生在大馬路上看到灑落一地的鈔票,急忙前去檢拾。
原本想據為己有,不料卻被巡邏的員警撞見,於是只好將拾得的錢送警局招領。
只是這兩位大學生將錢繳回警局時,還不忘問:
如果失主前來領回遺失的款項,我們是不是可以向他要求30%的酬勞?
如果找不到失主,六個月後這筆錢是不是就歸我們所有?

這則新聞讓我聯想到不久前(9月13日)發生的另一個事件。
當時南部某大學的學生撿到另一位學妹準備要繳交到學校的註冊費,
撿到錢的學姊非但沒有想要把註冊費返還失主的意思,
反而是趁機向失主索求30%的酬勞,否則就要行使民法的留置權。
這件事後來爆發之後,引起輿論撻伐,該大學生才趕緊把註冊費返還失主。
為擔心自己身份曝光,還要求失主簽下保密協定。

這兩則新聞都讓我們看出一件事,
現在的年輕人都很精明,很懂得主張自己法律上的權利。
而我們的民法第805條的確規定,
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其遺失價值的30%為報酬,
而在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可對遺失物主張留置權。
在一個凡事講求司法仲裁的社會裡,懂得主張自己的權利並非壞事,
因為這至少不會讓自己吃虧。
但過度主張自己權利的結果,這個社會就會慢慢流失掉人情味與同理心。
上述這幾位大學生在主張30%酬勞的同時,
一定沒有想到(也不會體會)失主遺失鉅款後那種擔心、難過、不安的心情。
畢竟對很多家境清貧的人而言,任何遺失的款項,其重要性都有如活命錢。
有同理心有人情味的人又怎麼會忍心在這個時候還趁火打劫藉機勒索呢?

從小師長就教導我們要拾金不昧,而很多人也一直奉行不悖。
對我而言,為何要拾金不昧,從來就不是一個還需要費心去解釋的問題。
就像一位彰化的老阿嬤所說的:這是做人應有的道理,不是自己的就不該拿。
這位老阿嬤在不久前(9月16日)也撿到別人遺失的錢而送交警局招領。
對於失主前來表達的酬謝,她予以婉拒了。
對一位沒唸過書的老太太而言,拾金不昧並不是一種美德,
而是一個人做人最基本的原則而已。
相較之下,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擁有很豐富的法律素養之後,
卻忘了這些做人最基本的道理。
若真如此,書讀再多又有何用?

我深深的覺得,我們從西方引進的這一套司法制度,
表面上看似文明論理,實質上卻是很劣質野蠻的。
信奉這套制度的人,只講求利害關係,毫無人情冷暖。
想想台灣過去有多少豪門富賈之後,
為了遺產分配不均,為了爭奪正統商標權,弄得兄弟失和,母子反目呢?
這些人在乎的不是親情,而是利益上的輸贏,因此選擇在法院兵戎相見。
而在纏訟的過程中,雙方為了能制敵機先,蒐證錄影徵信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諜對諜的結果,親人骨肉之間的互動更是已到達毫無互信的地步了。
我們可以說,人們之間因為缺乏互信,所以才會高度依賴司法。
但換個角度想想,會不會因為現今司法制度太發達了,也導致人們之間的信任感更難回復呢?

一個沒受過教育的老太太,撿到錢不會想要隱瞞私吞,值得我們信任,
一群未受過太多教育的小孩,撿到錢也懂得交警局招領,值得我們信賴。
九月份裡,三位分別住在宜蘭、台中、桃園的小學生,
不約而同都做了拾金不昧的行為。
他們當中,有人家境清寒,撿到的錢更多,但他們都不曾想把撿到的錢據為己有。
我在想,是不是因為他們還沒受過法律知識的訓練,
所以這幾位還願意拾金不昧的老太太跟小孩子仍記得做人的基本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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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such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